对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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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作湘,管秋荣.对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理[J].人民司法,199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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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作湘 管秋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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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刘作湘),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管秋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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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按照我国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破产(含清产还债,以下同)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告破产时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它财产权利。由此可见,破产企业的财产,既包含物质形态的货币和实物,也应包含非物质形态的财产权利。在企业享有的各项财产权利中,涉及企业的最重要的财产权利,莫过于土地使用权。因为该项财产权利的物质内容——土地,是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同时,该项权利与土地收益权紧密相连,它可以转化成为企业的物质财富。如果说企业的存在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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