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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应注意有关问题的研究
引用本文:黄守冠.关于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应注意有关问题的研究[J].特区法坛,2006(1):23-24.
作者姓名:黄守冠
摘    要: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确立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合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我们专门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同居纠纷案件进行调查,而该类案件占民事诉讼一大部分,且审理起来存在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由如何确定,是解除非法同居,还是解除同居关系?是解除同居关系,还是分割财产纠纷,还是子女抚养纠纷,如何定性?有些基层法院审判人员感到困惑。这些问题值得研究。因此,我们对该类案件在审理中进一步进行了研究、探讨,笔者认为审理该类案件中应注意和界定几个问题。同居关系,婚姻法虽未作明确的规定,但在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受保护的程度等方面,都与合法的婚姻关系有明显的区别。对于同居关系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概念性表述,因而造成了对同居一词理解的不同。

关 键 词:同居关系  纠纷案件  解除  审理  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  婚姻法规  婚姻登记机关  基层人民法院  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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