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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设立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罪
引用本文:臧冬斌.建议设立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罪[J].法制与社会,2010(26):248-249.
作者姓名:臧冬斌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学院法学研究所
基金项目: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 
摘    要:我国虽已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但是实践效果很不理想,处罚过轻是一个重要原因。本文建议在《刑法》中设立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罪,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召回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刑法保障食品召回制度的施行。

关 键 词:食品安全  食品召回  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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