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劳动合同法》支付令制度 |
| |
引用本文: | 王玫.善用《劳动合同法》支付令制度[J].中国律师,2008(2):36-36. |
| |
作者姓名: | 王玫 |
| |
作者单位: | 辽宁昊众律师事务所; |
| |
摘 要: | 《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该条被诸多媒体誉为一大亮点,认为劳动者申请支付令是其维权最快捷的手段。笔者认为在目前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令制度看上去很美,但仅仅是一个摆设,只有修改《民事诉讼法》支付令制度,
|
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法》 申请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 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 第30条 法律制度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