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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时过失犯追诉时效之起算探讨——从5·12震后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切入
引用本文:邓君韬.隔时过失犯追诉时效之起算探讨——从5·12震后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切入[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2).
作者姓名:邓君韬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    要:5·12汶川特大地震致使数量众多房屋坍塌,造成惨重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倒塌的房屋当中,涉及建筑物质量问题的,可能关涉刑法第137条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而建筑物设计施工、交付使用至事故发生之时通常间隔较长周期,直接关系到追诉期限之起算问题.对于包括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内的隔时过失犯,刑法第89条规定的"犯罪之日"应采"结果主义"立场,即以犯罪结果出现之日起算追诉期限.

关 键 词:隔时犯  过失犯  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  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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