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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社区居委会建设要处理好四种关系
引用本文:课题组.转型期社区居委会建设要处理好四种关系[J].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08(4):37-39.
作者姓名:课题组
作者单位:课题组
基金项目:贵阳市党校系统2007年课题"从法社会学角度看社会转型期的社区居委会建设"的一部分,标题为编者所加
摘    要:一、居委会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居委会是一个自治组织,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与其他机关组织彼此都是独立的主体,没有隶属关系,没有领导和服从关系。根据居委会的性质和职能我们不难看出,居委会的权力来源是社区的居民授权,而不是上级行政机构授权;其权力性质是社区自治权,而非国家公共权力,居委会不是政府系统中的组成机构。居委会是社区居民通过契约方式产生的,它必须代表社区居民普遍的利益和要求。作为社区居民意志的代表性机构,它有义务向政府部门反映和传达居民要求,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居委会建设  社区居民  转型期  国家公共权力  自治组织  行政机构  权力性质  基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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