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律师职业道德评定机制 |
| |
作者姓名: | 中绳 |
| |
摘 要: | 在明确法律服务既是一项营业也是一种职业的前提下,美国有地位的律师事务所莫不强调:律师的天职是为当事人服务而不是谋取巨额收入。这些事务所非常重视其所属律师的服务质量、内部工作效率和从当事人角度考量的收费公道。为此,每一律师事务所均须采取措施对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并设立专门就职业道德问题的争论作出决定的机制——一个专司其事的合伙律师或一个专门委员会。由于律师职业道德归根结蒂必最终集中在利害冲突与否上,这种委员会往往就称作“利害冲突委员会”。例如乱收费,不屯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害冲突吗?!这里不…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