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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积极构建刑事和解制度
引用本文:葛明伟.检察机关应积极构建刑事和解制度[J].中国检察官,2008(12):75-75.
作者姓名:葛明伟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276000
摘    要:一、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 第一,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角度出发,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应适用刑事和解。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2006年12月28日)规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

关 键 词:刑事和解制度  检察机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轻微刑事案件  刑事司法政策  犯罪嫌疑人  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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