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应积极构建刑事和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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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葛明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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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27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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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第一,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角度出发,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应适用刑事和解。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2006年12月28日)规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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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和解制度 检察机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轻微刑事案件 刑事司法政策 犯罪嫌疑人 具体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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