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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评李思佳诉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摘    要:[案情]2003年5月7日.原告李思佳之母所在单位某职业教育中心在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区支公司(以下简称西陵人保公司)处为原告购买“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一份(该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并按规定交纳了保险费.2004年1月7日,原告乘坐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经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1313.90元。

关 键 词:保险合同纠纷案  人保公司  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  损失补偿原则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职业教育中心  平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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