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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限制
引用本文:徐伟忠,陆丽丹.试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限制[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
作者姓名:徐伟忠  陆丽丹
作者单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徐伟忠),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分行(陆丽丹)
摘    要:近年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有效制约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违约行为,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立了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但由于该条款的规定比较原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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