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步云公司与上海华源公司商标所有权转让纠纷不予受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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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学林,姜启波,李伟.奉化步云公司与上海华源公司商标所有权转让纠纷不予受理案[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6):2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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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学林 姜启波 李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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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副庭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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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法院经依法审判民事案件,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后,该案的被告又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虽然不属重复起诉,但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仍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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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予受理 所有权转让 人民法院 一事不再理 民事判决 奉化步云公司 商标所有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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