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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奉化步云公司与上海华源公司商标所有权转让纠纷不予受理案
作者姓名:
郑学林
姜启波
李伟
作者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副庭长
摘 要:
人民法院经依法审判民事案件,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后,该案的被告又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虽然不属重复起诉,但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仍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关 键 词:
不予受理
所有权转让
人民法院
一事不再理
民事判决
奉化步云公司
商标所有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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