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的若干准则——审查实践的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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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清奎.试论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的若干准则——审查实践的反思[J].知识产权,198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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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清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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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1985年4月1日我国专利法实施以来,中国专利局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工作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了深化对实质审查若干基准的认识,本文试图在这方面作些探讨。一、充分公开与现有技术1.充分公开所谓“充分公开”,是指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这是获得专利权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也是审查人员在实质审查时首先遇到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前两年的国内申请出现了一些没有充分公开发明内容的申请案。例如某催化剂产品申请没有公开其特定的制法,某高效填料塔申请没有说明其特定的内部结构,致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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