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提高“以营利为目的”的容留吸毒犯罪的量刑档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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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铁石,刁智.应提高“以营利为目的”的容留吸毒犯罪的量刑档次[J].天津检察,2007(3):47-4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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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铁石 刁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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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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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刑法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中并没有规定“以营利或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是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也就是说,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无需以行为人具有营利或牟取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营利与否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这主要是因为:1、不以营利或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侵犯的客体同样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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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吸毒罪 营利 量刑档次 犯罪 非法利益 社会危害性 《刑法》 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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