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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调整的本质
引用本文:
公丕祥.论法律调整的本质[J].当代法学,1988(3).
作者姓名:
公丕祥
摘 要:
法律现象属于社会发展的主观方面,即它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关系”。那些不依赖于个人意志的物质生活条件,乃是法律现象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基础。因此,从本体论意义上讲,法律调整的最深刻的根源,来自于一定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在这一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必然性要求。在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上,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始终是法律调整的决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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