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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摘 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这里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结果尚未实际发生.工伤职工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属于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情形。
关 键 词:
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纠纷案
无锡市
《工伤保险条例》
事故伤害
行政
申请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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