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12年1月18日,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的鄂某与其丈夫乘坐无人售票公交车回家.当公交车到达站点,鄂某下车时不慎摔倒在车梯上受伤.经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诊断,鄂某为胸椎第11节压缩性骨折.为此,鄂某支付检查费、药费合计4000多元.鄂某认为自己与公交公司已经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药费用.法院认为,鄂某乘坐公交车,双方形成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负有将鄂某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鄂某在下车时摔倒在车梯上受伤属实,但就其摔伤的原因,公交公司不能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免责证据,因此,对鄂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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