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条件的立法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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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付颖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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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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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国际民事司法合作中,作为国家司法主权表现形式的外国法院判决只有在被承认之后才获得域内效力。期间,国家法院或者有关机关承认外国判决时所依据的即是所谓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条件。一般情况下,这些条件包括互惠关系(保障)、审判管辖权、不违反公共秩序、不存在无矛盾判决、以及符合程序正义等条件。对于这些条件而言,有积极条件(承认前提条件)和消极条件(承认阻碍条件)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在全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因为或这样那样的原因选择不同的立法模式。本文将从承认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法律理论出发,分析和比较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立法模式,最终明确消极条件这一立法模式更加符合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需要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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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外国民商事判决 承认与执行 积极条件 消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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