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中“社会公众”标准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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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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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北京100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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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将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于"不特定多数人"的观点,混淆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范围,无法区分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无法体现刑法将集资诈骗罪类型化的规范保护目的,也不是限制死刑适用的可行之道。集资诈骗罪的对象范围("社会公众")应为"不特定多数人"或"特定多数人"。司法实践中,应通过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判断犯罪对象是否为"不特定多数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定犯罪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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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社会公众 犯罪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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