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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应包含对自己归还能力的认识
作者姓名:
朱少华
作者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
最高人民法院对“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行为界定为:“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这一司法解释中,说明“不能退还”在原因上是客观原因,在时问上是在一审宣判前。那么,主观上不想归还而导致挪用的公款无法归还,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挪用公款罪只是暂时取得公款的使用权。因主观不想归还而导致公款不能退还,已不是暂时
关 键 词:
一审
主观方面
挪用公款数额
挪用公款罪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客观原因
界定
能力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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