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轻伤害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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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民权. 办理轻伤害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思考[J]. 公安学刊, 2003, 0(1): 74-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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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民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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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嘉兴市政法委员会 浙江嘉兴,314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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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按法律规定属自诉的轻伤害案件在宣告判决前的任一诉讼阶段都可以撤回起诉,这表明轻伤案件的被害人对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拥有处分权。既然如此,公安机关受理、立案的轻伤害案件也应该准许不控告或控告后撤回控告。公安机关发现被害人是因为受到强迫、威吓而要求撤回控告的,应当不准许。被害人撤销刑事部分的控告,但要求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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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轻伤害案件 自诉案件 公安机关 法院 撤回 |
文章编号: | 1671-2331(2003)01-0074-03 |
修稿时间: | 2002-12-13 |
Considerations Over Several Problems to Deal with the Crimes of Minor Inju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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