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举证及其责任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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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贾泳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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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通化市委党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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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举证是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所言真实、合理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提供证据的责任会发生转移。例如:原告甲称乙于某时某地向其借钱500元,未打借条,但甲举证有丙在场可以作为人证。于是,举证责任从甲转移到乙身上,乙反驳甲说,在借钱三天后,已将500元归还甲,当时有丁在场作证,这样,举证责任又再度转移。刊登于《吉林日报》1998年10月9日,星期五第8版的《“还”字两意引发官司》一文称:“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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