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窃取的空白提货单冒领国家财物的行为,属于什么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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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牧.用窃取的空白提货单冒领国家财物的行为,属于什么犯罪?[J].法学杂志,19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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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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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日,某市杂品经营部会计阮××乘人不备,从本单位推销员孙××的书包里,窃取空白七联提货单一份。随后阮与郑××(无业人员)商量准备提取羊毛衫。先由阮书写了一个提货单的样子,接着由郑模仿写了一份。后由许××(河北某公社社员)、孙××(北京造纸实验厂工人)持变造的提货单到市杂品经营部仓库提货,郑,许在外接应,孙××提出羊毛衫三百件,价值五千四百元。经法院审理,各被告上述罪行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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