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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交点后丢失银行应否赔偿?
引用本文:邓明孝,贺秀兰.存款交点后丢失银行应否赔偿?[J].人民司法,1992(1).
作者姓名:邓明孝  贺秀兰
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邓明孝),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贺秀兰)
摘    要:徐某于1989年9月26日午后,让其代理人赵某到中国银行沈阳市分行办理活期存款。经该行记帐员李某初点认定,赵某交付的存款现金为4755元,李当即填写了存折、存款凭条并加盖了个人印章,在移交给复核员马某时,李某将其中102张面额为10元的现款交给坐在其与马某之间的实习生吴某练习点钞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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