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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与监委监督的区别分工和衔接配合
作者姓名:黄晓辉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7
基金项目: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专项课题;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法学会专项课题
摘    要:在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国家监督体制被重新整合,形成了人大监督国家机关和监委监督公职人员的二元监督体制。在新体制下,人大监督与监委监督既有区别分工,又要衔接配合。人大监督与监委监督的区别分工主要表现在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标准、监督形式以及监督的法律后果等方面。人大监督与监委监督的衔接配合主要表现在人大监督与监委监督的交织点上,即人大监督中发现的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要移送监委调查处置;监委对由人大产生的单位提出监察建议要征得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同意;监委对由人大产生的国家公职人员的问责或其它处置要先提请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批,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先行相关处置。同时,必须以新体制为契机,以《修正案》和《监察法》为依据,总结《监督法》实施十三年来的经验与教训,修订完善《监督法》。

关 键 词:人大监督  监委监督  区别分工  衔接配合  修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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