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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我国的房屋拆迁制度
作者姓名:杨娜
作者单位:中共哈尔滨市委党校,哈尔滨,150080
摘    要:一、《物权法》视野下的房屋拆迁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对于拆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根据这一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属于国家征收行为的一种。既然属于征收,就要符合征收规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得出征收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首先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其次征收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物权法》中规定的房屋拆迁制度与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完全吻合,但却与我国原有的房屋拆迁制度截然不同。二、《物权法》实施前的房屋拆迁制度在《物权法》出台以前,我国原有的房屋拆迁制度主要指的是2001年国务院通过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这一条例中房屋拆迁目的与拆迁主体的规定与《物权法》的规定相悖。1.拆迁目的规定的缺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这个条件十分宽松,实质上只要符合城市规划基本上就可以拆迁,因为几乎所有的拆迁...

关 键 词:房屋拆迁  物权法  城市房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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