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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之我见
作者姓名:许宝明
作者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法院
摘    要: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请求应予准许,并与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其理由是:一、有法可依。因为被告人实施的侵犯公民人格权利的犯罪,不仅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也侵犯了《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被告人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必须承担民事责任。不仅如此,《民法通则》第110条还明确规定了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追究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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