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法学杂志》一九八五年第五期刊登的谭兵同志《也谈设立司法建议制度》一文,就李春霖同志的《浅谈设立司法建议制度》(见《法学杂志》一九八五年第二期)一文中的某些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其中认为:“有权提出司法建议的单位,只能是公、检、法三机关中的人民法院,而不应包括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这点,本人不敢苟同,现谈谈个人看法,供大家讨论,兼与谭兵同志商榷。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有权针对案件涉及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预防案件的发生。这点毋庸置疑。但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也有权提出司法建议。首先,公、检、法三机关都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看,都共同担负着“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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