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平台漏洞恶意注册网络虚拟账号套取优惠券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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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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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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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通过批量注册的虚拟网络账号并利用平台漏洞获取优惠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对恶意注册网络虚拟账号获利的行为宜通过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进行规制,当恶意注册账号和利用平台漏洞并存时,需根据侵害后果与犯罪情节之间的关系来确定。对利用平台漏洞的行为,认定盗窃亦或诈骗时需审查行为人有无创设令系统陷入错误认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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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利用平台漏洞 恶意注册 套取优惠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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