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解释论谈死刑的司法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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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洪兵,安文录.从刑法解释论谈死刑的司法控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18(4):84-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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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洪兵 安文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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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波大学法学院 浙江宁波315211
(陈洪兵),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上海200042(安文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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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阶段从立法上大规模废除因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低于生命权益价值而不应被配置死刑的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犯罪的死刑,尚不现实。现实的是,从刑法解释论上进行死刑的司法控制:数额犯应当通过同种数罪并罚的方式减少死刑的适用;致人死亡,解释成非故意致人死亡为宜,但转化型犯罪中的致人死亡,应仅指故意致人死亡;关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部分核准权继续下放的司法解释,应当立即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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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死刑 司法控制 刑法解释论 |
修稿时间: | 2005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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