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教官独特地位的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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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辽宁公安教育培训中心党委;2.辽宁公安教育培训中心教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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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本文所称"教官",是指在公安系统内具体从事公安民警教育训练的工作人员。在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中实行教官制已经达成共识,无论是在理论界的阐述分析,还是在实务界的具体操作都已经走向深入。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以下简称《训练条令》)设专章对教官制做出明确规定,使教官制进一步取得了合法地位。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教官"与公安院校的教师是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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