粟君才等人抢劫、非法持有枪支案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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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贺平凡,时军.粟君才等人抢劫、非法持有枪支案评析[J].法学,20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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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贺平凡 时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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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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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被告人为抢劫而携带枪支并不等于为抢劫而使用枪支,使用枪支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向对方显露抢支或开枪射击的行为。但如果行为人毫无针对性地将枪持在手中则不属于使用枪支,而是携带枪支行为。携带枪支而使用的情况实施抢劫,不能认定为持枪抢劫。被告人非法携带、运输枪支,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刑法理论,应以非法运输枪支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尊重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出发,法院只能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来认定,不宜改变指控罪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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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抢劫 非法持有枪支 入户抢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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