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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充分利用十二小时之浅见
作者姓名:
耿金岭
作者单位:
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138条电明确规定“一次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关 键 词:
《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
第二款
拘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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