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运行路径上分为排除法则与瑕疵证据补正法则两种范式。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例外情形,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在实质层面承载着排除法则的功能。其正当运行以准确划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为前提,但司法实践却折射出规则的内部结构性缺陷: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界限模糊,不仅导致排除法则范围不明确,诸多违法所获得的证据也难以涵盖其中,而且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往往成为非法证据不排除的方便之门。破解这种结构性困境的思路是,通过司法解释构建覆盖面广、刚性的排除法则,并通过指导性案例渐进地发展精致而实用的例外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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