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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纪检部门实践“四种形态”的思考
摘 要: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四种形态,这是针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创新。作为重要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如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不仅需要公安机关党委肩负起主体责任,更要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担当起监督责任。本文拟在全面理解四种形态的基础上,结合公安纪检部门的纪检工作探讨实现监督责任的合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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