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同时涉及元商标权人1、第三方主体2、社会公众多方利益的商标俗称、简称、昵称、译名等纠纷中,相关利益的归属及分配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为协调商标法中制造商激励与消费者保护两大价值目标的冲突,我国近来由商标主动使用论转向了被动使用论,美国司法实务则创造了公众使用规则。然而,对我国而言,被动使用论实不可取,美国公众使用规则仅有些许参考价值。实际上,纷繁复杂的表象背后仍是商誉、识别性和显著性等问题。唯有拨开迷雾,探究俗称保护的本质、正当性和必要性,才能合理界定我国商标俗称的保护范围和条件,在此基础上探寻与我国传统商标法理论及现行立法和谐融洽的裁判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