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民事诉讼法》在地方法院运行中存在着软执行现象。辩证地看待法定制度被搁置、规避、改装、误用等千姿百态的操作惯例,反映出立法预期的非实践性弊端。修法后新增制度的尴尬运作,表现为低频适用与运作偏差两种类型。程序非正常运行的外生因素,主要是程序规则建构的粗犷性与架构性、司法自由裁量权与绩效考核制度、基层司法官的智识与司法偏好以及建构论唯理主义的立法模式。运行效果不佳局面的修复,虽然最终还需期冀于制度的设计,但当下的修缮作业应当是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论上逐步重视实证研究、秉持民事诉讼的精细化立法理念、尝试民事诉讼的试验主义立法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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