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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渡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摘    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渡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乡镇渡口和乡镇范围内的企业专用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由设置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由港航监督机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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