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什么现实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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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恒.《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什么现实意义[J].中国监察,20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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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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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这样规定有什么现实意义?答:长期以来,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一直没有分开,政府有关部门既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又兼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这种政资机构不分、政资职能相互掣肘的结果,一是导致政企不分,政府过多干预影响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企业依靠国家扶持并承担社会职能乃至政府职能而难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二是影响了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正常行使和出资人的权利维护。三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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