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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效力问题探讨
作者姓名:姚茂泳  徐福君
作者单位:[1]青岛大学经济学院,山东青岛266071 [2]青岛市保险学会,山东青岛266071
摘    要:关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现行《保险法》与新《保险法》都已经作出了规定。但是,在现行法的规定下对该条如何适用出现的争议,新法仍然未能解决。因此,应当在认真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明确法律的适用。

关 键 词:以死亡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  保险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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