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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纂修的检视——以2021年《刑诉法解释》为视角
引用本文:张斌,罗高洋.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纂修的检视——以2021年《刑诉法解释》为视角[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4(1):77-86.
作者姓名:张斌  罗高洋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基金项目: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现实审视与理论解构:我国刑事辩护有效性研究”(2020E22);
摘    要:2021年《刑诉法解释》再次修订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删除“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与“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优化了刑事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调整“程序性事项”和“庭后可以处理”,重置了刑事庭前会议的程序性裁决机制,使之呈现出裁量性和事后性特征。删除“争点整理”的表述,以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和是否“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的形式弱化了刑事庭前会议的争点整理机制。以“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建构庭前建议撤回起诉机制,实为刑事庭前会议本体功能的不当延伸,可能成为控审冲突新的风险点。

关 键 词:刑事庭前会议  庭前程序性裁决  庭前争点整理  庭前建议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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