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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少年院法
作者姓名:陈中绳
摘    要:第一条[少年院的任务] 少年院的任务是收容、教育、矫治受保护处分的少年。并予以矫治教育为任务。 第二条[管辖] 少年院由法务部长官掌管。 第三条[矫治教育] (1)少年院的矫治教育,系在严格约束下进行国民基础教育、训练和矫治的同时,给予职业辅导。 (2)由总统令定点的少年院,教授国民学校或中等学校的课程。 (3)关于上述场合之教学课程、学习年限、入学资格(以中学课程为限),必须依照《教育法》和关于教员资格的《教育公务员法》办理。 (4)文教部长官得就《教有法》与有关教员资格的《教育公务员法》之事项向法务部长官提出建议。 (5)修毕本条第(2)款规定之课程者,取得与修毕相应级别学校教学课程者同等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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