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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税务干部私自免税案件的定性问题
引用本文:鲁继平.也谈税务干部私自免税案件的定性问题[J].河北法学,1988(1).
作者姓名:鲁继平
摘    要:近几年来,社会上流行的不正之风也渗透到了某些地方的税收工作中。有的税务干部滥施职权,擅自决定减免纳税人(如个体商贩和手工业者等)和纳税单位应上缴国家的税款,借此拉关系、送人情。由于税收历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因此,对于私自免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税务干部论罪处罚是十分必要的。贵刊在1987年第2期上刊登了魏东芬同志的文章,该文认为税务干部私自免税数额较大的应定为徇私舞弊罪。对此,笔者实难苟同。 首先,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不难看出,决定中的(三)第一款先拟定了罪状,然后规定应按徇私舞弊罪处罚。因此,《决定》颁布后,徇私舞弊罪根据刑法和《决定》的不同规定,就有了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现列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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