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荣的行为是投机倒把还是诈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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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景荣,男,三十一岁,原系A市某工业公司业务员。 1985年4月,被告人李景荣留职停薪,辞去了A市某工业公司业务员的工作。4月底,李受聘于A市某贸易公司,从事商品推销业务。同年5月上旬,李到B市,在B市某招待所认识C市某综合服务部吴××(已判刑)等人。从吴口中,得知其有一批日产3001 A B C树脂,未征得领导同意,便于5月26日擅自以A市某贸易公司的名义,按每吨7750元的价格与吴××签订了购买300吨的合同。当日下午,李即以每吨8050元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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