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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抢劫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引用本文:魏宏溥.司法实践中抢劫罪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国检察官,2005(4):32-33.
作者姓名:魏宏溥
作者单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214400
摘    要:一、抢劫预备行为转化为盗窃实行行为时的定罪问题行为人为抢劫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着手犯罪时,却因主客观因素而转变了犯意,未实施抢劫行为,而实施盗窃、抢夺等行为,如甲乙预谋抢劫,当晚到丙家发现家中无人,遂进行盗窃,窃得现金200元。对该案如何定罪有三种意见,一是认为构成抢劫罪;二是认为构成盗窃罪;三是认为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就该案来讲,甲、乙应构成抢劫罪(预备形态)。甲乙两人预谋抢劫,但实际的实行行为是盗窃,从理论上来讲,系吸收犯,吸收犯一般处理原则是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而此处,由于盗窃数额较小,不构成盗窃罪,但两…

关 键 词:抢劫罪  司法实践  主客观因素  盗窃罪  抢劫行为  实行行为  行为人  犯罪  预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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