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渎职罪中“非物质性损失”的司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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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会保.浅论渎职罪中“非物质性损失”的司法认定[J].法制与经济,2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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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会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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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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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重大损失是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之一,对于何谓重大损失,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7月26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中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但这种规定主要是针对物质性损失而言的,对于非物质损失的规定依然十分抽象,目前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在办案实践中,对于非物质性损失的认定,是把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笔者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和学理解释,试对现阶段非物质性损失几种主要情形的司法认定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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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渎职罪 非物质性损失 司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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