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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渎职罪中“非物质性损失”的司法认定
引用本文:王会保.浅论渎职罪中“非物质性损失”的司法认定[J].法制与经济,2011(5).
作者姓名:王会保
作者单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摘    要: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重大损失是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之一,对于何谓重大损失,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7月26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中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但这种规定主要是针对物质性损失而言的,对于非物质损失的规定依然十分抽象,目前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在办案实践中,对于非物质性损失的认定,是把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笔者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和学理解释,试对现阶段非物质性损失几种主要情形的司法认定进行探讨。

关 键 词:渎职罪  非物质性损失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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