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刑事侦查中强调的对人权的保护已经不仅仅指“物理性”人身保护而且还包括体现“精神性”内容的隐私权。侦查行为是为了揭露和惩罚犯罪而设的必要的强制手段,是国家行使公权力的重要方式,其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是具有正当性的国家行为。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不可能照顾到每个个体的自由权力和隐私权,甚至有时还要牺牲个人的隐私权利。侦查行为与隐私权存在着天然的冲突性,但二者之间又必须进行平衡。一方面必须保证政府的足够的取证能力,从而维护公共的利益;另一方面还应防止政府肆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力。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免受国家侦查权的侵蚀,国家侦查权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抑制,达到侦查行为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实体真实与程序真实、维护秩序与追求自由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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