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关于无约定职后收受财物行为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论证
作者姓名:冯伟
作者单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当前,腐败犯罪越来越多的通过变换受贿的时间、空间来逃避风险。本文在学者对离职后受贿己有研究的基础上,对无事先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行为的定性作粗浅探讨,以期能对受贿罪的理论研究尽微薄之力。

关 键 词:受贿  离职国家工作人员  无事先约定  离职后收受财物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