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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最高刑与最低刑之设定研究
作者姓名:李洁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法定刑的设定决不是可以随意进行的,它应该依据犯罪可能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来设定,而且社会危害程度的判断又必须依据相应的价值观念进行.只有这样,法定最高刑与法定最低刑的设定才有充分的依据,各罪法定刑的设计才可以达到平衡.我国在法定刑的设定上并非尽如人意,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关 键 词:法定刑设定根据  类型性的危害可能度  法定最高刑  法定最低刑  评价
文章编号:1008-6951(2008)03-0041-08
修稿时间:200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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